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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5-01-27 20:06:25 来源:互联网 分类:房产常见问题

文章摘要: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证。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面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证。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面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人民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住房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住房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江西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江西省拆迁补偿条例》

第六条 申请领取住房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住房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七条 拆迁人提交的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拆迁方式;

(二)拆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三)拆迁人拟提供的拆迁补偿标准;

(四)预计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五)对拆迁范围内依法应予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树木等采取的保护措施。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住房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需要实施拆迁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审查该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详细规划,不符合详细规划或者该拆迁范围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住房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不得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批准的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颁发住房拆迁许可证的住房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住房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准予延期的,只在原住房拆迁许可证上注明,不得重新核发住房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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