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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住房买卖合同?解除住房买卖合同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3-11-05 23:26:17 来源:互联网 分类:房屋买卖知识

文章摘要: 在商品房进行交易时,我们会签订住房的买卖合同,但是我们知道也有一些时候由于一方的违约,那就会产生合同解除的问题。关于如何解除住房买卖合同呢,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呢?接下来小编来介绍有关于解除住房买卖合同?解除住房买卖合同的情形?解除住房买卖合同

在商品房进行交易时,我们会签订住房的买卖合同,但是我们知道也有一些时候由于一方的违约,那就会产生合同解除的问题。关于如何解除住房买卖合同呢,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呢?接下来小编来介绍有关于解除住房买卖合同?解除住房买卖合同的情形?

解除住房买卖合同

1、有关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当一定的情形出现时,住房买卖合同解除。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不具有欺诈胁迫或者显示公平的情形,那么,在约定的条件具备时,合同解除。如延期交房约定,付款约定,房产证办理约定等等。

2、在约定解除条件具备时,权利人应当及时行使权力。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迟延交付住房,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房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当然,购房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付款的,开发商也有权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当事人不得再单方面解除合同。

解除住房买卖合同的情形

1、开发商隐瞒住房真实情况构成欺诈的

一般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的,或故意隐瞒所售住房已经抵押的事实的,或故意隐瞒所售住房已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住房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利要求赔偿损失。

2、开发商将已售住房私自抵押

要根据《担保法》及《物权法》等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私下将该住房抵押给第三人造成购房人购房合同目的不可实现的,买房人有权退房并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高于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一房二卖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住房

要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住房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住房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4、住房不符合质量要求或面积偏差比值超出3%的

因住房主体质量不合格不可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住房主体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住房的主体结构、防水等存在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卖方交付使用的住房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没有约定处理方式或约定的处理方式不明确的,若面积偏差比值超出3%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要求赔偿损失。

5、开发商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无法办理产权证

开发商在交房期满后,经购房人催告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住房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住房的,自住房交付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住房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届满后高于一年,造成买房人无法办理住房所有权登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6、担保贷款合同不可订立;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7、开发商虚假宣传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构成根本违约,致使购房人在购房时期望的合同目的不可实现的。

8、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1项之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可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9、不属于不可抗力的事由,但是出现在在签订额合同时无法预料的情形,继续履行合同无必要,或者也无法履行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为大家介绍的是关于解除住房买卖合同?解除住房买卖合同的情形的相关事宜,关于住房买卖中遇到的问题真的是太多了。我们有很多时候都不知道如何来解决,就比如住房买卖合同解除的问题,我们也可以多多来了解,以方便我们来进行办理。

解除住房买卖合同?解除住房买卖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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