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1、名义产权人反悔。如果名义产权人(被借名买房的人,非实际购房者)反悔,而出资人又不可充分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住房产权或收回购房款就会很困难。2、银行贷款合同提前解除。如果银行查明实际购房人与贷款人不是同一个
1、名义产权人反悔。
如果名义产权人(被借名买房的人,非实际购房者)反悔,而出资人又不可充分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住房产权或收回购房款就会很困难。
2、银行贷款合同提前解除。
如果银行查明实际购房人与贷款人不是同一个人,也可能依据贷款合同的相关规定,提前解除合同。而一旦无法取得贷款,住房的购买就可能出现困难。
3、名义产权人陷入债务等纠纷。
从名义产权人领取房产证,到将住房产权过户给出资人的这段时间,一种情况是,如果名义产权人对他人负有到期不可清偿的债务,或存在离婚纠纷,则房产很有可能被查封或拍卖。
4、名义产权人私下卖房。
如果名义产权人不守诚信,偷偷将该房产出售,而购房者(第三人)因基于对房产登记的信任,购买了该房产,那么,真正出资的购房人就可能无法追回该房产。
5、借名买房合同无效。
如果借名买房购买的住房为经济适用房等特殊住房,该借名买房合同一般被认定为无效。其法律依据是当事人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中关于违反法律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情形。即便双方签署了这种书面协议后,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公证机关也不予受理。
6、过户产生的税费。
即使名义产权人不存在任何违约及有违诚信的行为,那么将名义产权人名下的住房转移登记到真正的产权人名下,也要负担相应的税费。
1、购房者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住房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证据,其主张确认住房归其所属或要求登记人办理住房所属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2、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住房,并将住房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住房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住房所属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否则出资人只能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双方形成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出资人只能要回借款及其利息,而不可取得住房所属权。
借名买房有哪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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