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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预售制度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4-29 07:15:22 来源:互联网 分类:房屋买卖知识

文章摘要: 根据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规定:1、预售的商品房必须是作为商品房项目建设的住房,而不是政府批准的一些社会福利性住房,或社会保障性、社会救济性质的住房,也不是一些单位内部自建的集资房或城市居民自购住宅用地所建的等非社会化、商品化住房。因此,此类住

根据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规定:

1、预售的商品房必须是作为商品房项目建设的住房,而不是政府批准的一些社会福利性住房,或社会保障性、社会救济性质的住房,也不是一些单位内部自建的集资房或城市居民自购住宅用地所建的等非社会化、商品化住房。因此,此类住房具有明显的社会化、商品化和公开销售的特征。

2、预售的商品房是处于特定状态的住房,即必须是已经开工建设,正处于正常的施工建设状态,但尚未竣工的商品房。不是尚未开工的商品房项目,也不是已经竣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现房,更不是早已停工无法继续施工建设的“半拉子”工程,或时建时停无法预计或确定竣工时间的商品房工程项目。

3、预售的商品房,必须是客观存在,并正处于正常的施工建设状态。即作为商品房,在竣工交付前却并非现实存在。因此,作为正处在施工建设状态、尚未竣工交付、并非现实存在的住房提前销售,是预售的最显著的特征。

4、商品房预售的预售人主体是特殊的商品房开发商,必须是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公司,即具有法定性和特定性商品房开发公司。而购房人则是社会不特定的主体,任何要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公民,都可以成为商品房预售的买方。

5、商品房预售,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具备必须的条件,尤其是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将有关预售商品房的资料及有关法律规定向购房人公示,即具备法定公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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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完善商品房预售登记制度为起点,通过全面统一裁判标准及规范运用交易习惯完善商品房预售及相关制度的立法;采取行政监管的方式,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规范商品房预售市场。

2、建立健全相应的惩处机制,明确房地产开发公司违法行为的赔偿责任;依托律师代理购房、引入保险机制、完善维权机制等形式,完善相应的保障制度和体系。

3、从切实维护购买方的合法利益角度出发,开发商在催告后三个月内履行的,同时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预售方在经催告后三个月内仍不可履行的,购房方有挑选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损失可比照住房价格上涨或实际损失计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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