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1、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
1、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3、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方法书制度的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方法书》。
4、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质保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质保范围、质保期限、质保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质保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5、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住房权属登记。
6、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住房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住房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7、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房交房开发商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住房进行验收交接。业主持入住通知要求的证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在入住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到房地产开发公司指定的地点,查验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法应当取得的书面文件。
1、业主需要索要《面积实测表》,向开发商了解公摊面积大小及组成。
2、业主请专业人员对住房质量仔细检验,记录问题,并详细填写验房单。
3、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商品房存在的质量问题逐项予以修复或作出修复书面承诺并经买受人查验同意后,双方根据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结算房款。
4、买受人向房地产开发公司交纳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5、业主签署《住房验收交接单》,从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房地产开发公司指定的第三方处领取住房钥匙。
6、业主向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法选定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并办理物业管理的相关手续。
交房标准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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