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1.由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2.土地以及住房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住房权属的,但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住房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可以免征契税。3.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城镇职工,在规定标准面积以内
1.由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2.土地以及住房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住房权属的,但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住房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可以免征契税。
3.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城镇职工,在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部分可以免征契税,高于的部分,仍应该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由于原住房未达到本市规定标准面积而重新购买公有住房的,视为第一次购房。
4.对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承受承租人住房、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合同期满的售后回租,承租人回购原住房、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5.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公司承受土地使用权,并代政府在该土地面上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计税价格应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6.单位、个人以住房、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其在被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相应地扩大,被公司无论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住房、土地权属都不会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7.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住房、土地权属转移到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住房、土地权属转回到原经营者名下,免征契税。合伙公司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住房、土地权属转移到合伙公司名下,或合伙公司将其名下的住房、土地权属转回到原合伙人的名下,免征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住房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房地产契税的减免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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