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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质量质保书规定的质保期是多久

发布时间:2023-04-01 02:30:16 来源:互联网 分类:房屋买卖知识

文章摘要: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质保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住房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注: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质保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住房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注: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质保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6、建设工程的质保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住房质量质保书规定的质保期是多久

住房质量质保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质保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质保范围、质保期限、质保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质保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质保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质保书约定质保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方法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确定的最低质保期限的,质保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质保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质保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质保书约定质保期的存续期。

在质保期限内发生的属于质保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履行质保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承担责任。

关于质保期的长短,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商品住宅的质保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质保书约定质保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质保期限的,质保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质保期限。”

因此房地产商对购房人负有质保责任,但实际真正承担质保工作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质保期是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房地产商承诺的时间为基础的。该条里说的《规定》,是《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注明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方法书制度的规定》,而该《规定》第六条讲明:“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质保期另有规定的,质保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因此,“建设工程的质保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说法更为准确。即使房地产商和购房人约定质保期从交付使用日起算,他们很可能会减去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到交付之间的时间,买尾房或现房的购房人,收房时一定要注意质保期的时限,避免错过质保时间。

住房质量质保书规定的质保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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