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预告登记,是不要求必须办理的,但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好办一个。根据《物权法》第20条的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的首要效力在于担保功能,即避免不动产权利人违反义务对不动产进行处
预告登记,是不要求必须办理的,但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好办一个。根据《物权法》第20条的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的首要效力在于担保功能,即避免不动产权利人违反义务对不动产进行处分。对于避免住房一房多卖还是非常重要的。
《住房登记办法》第68条相应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住房申请登记的,住房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该条规定在技术上使得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而对住房进行的处分行为无法进行登记,自然无法发生物权效力。
1、限制房地产开发商等债务人处分其权利。
住房进行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的实践意义在于,权利人所期待的未来发生的物权变动对自己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非要发生这种变动不可;而法律也认可这种变动对权利人的意义并予以保障。
2、避免一房二卖。
购房人在与开发商订立预售合同后,只享有合同法上的请求权,该项权利没有排他的效力,因此购房人很难杜绝追逐利益的开发商以更高的价格将住房转卖他人。在建立了预告登记制度的情况下,购房人如果将他的这一请求权进行预告登记,根据预告登记具有物品排他性质的法律特殊性,开发商如果违背预告登记内容对住房进行处分,则根据预告登记的法律条文,其行为就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住房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住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住房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买现房要进行预告登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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