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1、就是一方将自己享有租赁权的住房出租给你一人使用,该出租的住房处于出租状态。2、“承租方”:也称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享有租赁财产使用权,并按约向对方支付租金的当事人。承租人可直称为“租赁人”,比如有一物业主对其所有的某一些特定范围,如摊位、店
1、就是一方将自己享有租赁权的住房出租给你一人使用,该出租的住房处于出租状态。
2、“承租方”:也称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享有租赁财产使用权,并按约向对方支付租金的当事人。承租人可直称为“租赁人”,比如有一物业主对其所有的某一些特定范围,如摊位、店面、商业场所或居住所进行对外出租,那和该物业所有者进行协议签约,租赁该场所或居所的另一方就是“承租人”。
3、社会生活中,住房租赁法律关系普遍存在,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比比皆是,其中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即将届满想要继续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利用自己所有权人的地位而左右住房的租赁,造成承租人承租地位极不稳定的现实。其主要义务是:支付租金、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瑕疵通知。
1、公有居住住房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业主口的共同居住人商议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业主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当给予变更。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业主口的共同居住的人商议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业主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2、商议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业主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居住时间长短);原承租人的父母;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居住时间长短)。
3、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业主口的共同居住人商议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商议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业主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业主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商议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4、商议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局面确定承租人: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原承租人的父母。
5、公有居住住房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住房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住房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承租住房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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