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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哪些条件可限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发布时间:2024-03-08 14:33:07 来源:互联网 分类:房屋买卖知识

文章摘要: 俗话说“买卖不破租赁”,当遇到有租赁情况的时候什么情形会限制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期限是多久?有何例外?这些优先购买权的相关常识,出卖人必须知道。优先购买权受到限制的情形有哪些?①共有人优先购买。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时候,共有人优先购

俗话说“买卖不破租赁”,当遇到有租赁情况的时候什么情形会限制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期限是多久?有何例外?这些优先购买权的相关常识,出卖人必须知道。

优先购买权受到限制的情形有哪些?

①共有人优先购买。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时候,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不可对抗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因共有人对住房拥有的是权,即使是按份共有,对外而言,每个共有人也都是住房的权人。

②出租人基于特殊身份出卖租赁物。如果是特殊人身关系的人与卖方建立买卖关系,与其他普通买卖关系不同,因为要考虑身份关系。即仅仅是基于这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出租人才会给出较优惠的出卖条件。没有这些特殊的身份,出租人就不会给出这样的出卖条件,也就不存在承租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问题。

③租赁物以特定方式发生权属变化。出租人将住房赠与他人的,住房被强制征收、征用的,以及住房被强制执行等等。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形式期限是多少?

①一般情形下,承租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行使;期满未行使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②拍卖出租住房的,承租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行使。

相关常识:

1、买卖不破租赁是否有例外?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若无法定或约定的除外情形,该原则即应被适用。

抵押期间,抵押人将抵押物出租,此时在同一标的物上抵押权与租赁权并存,先抵押后出租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但先出租后抵押的住房发生权变动的,仍应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涉及到法院依法查封的场合下,若查封在先,租赁在后,则法院强制拍卖时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若租赁在先,查封在后,可以使用该原则。

2、对于优先购买权的通知有什么要求?

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在住房出卖前合理的期限内通知承租人,该合理期限以出租人确定的期限而定。在该期限内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高于该期限的,推定承租人放弃优先权。出租人的通知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可通过信函、在租赁住房处张贴告示等形式均可。但无论以什么形式通知,都应当以送达承租人为必要。单纯以登报公告等形式进行通知,而未针对承租人进行通知的,不发生通知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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