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公租房不可继承,但是公租房可以继续承租。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租房承租人死后,公租房不可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公租房的公房承租权的继承。公租房和经济适用租房有什么区别?1、定义
公租房不可继承,但是公租房可以继续承租。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租房承租人死后,公租房不可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公租房的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1、定义不同。公租房是由政府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而经济适用租房则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问题所提供的政策性住房。
2、申请对象不同。以河南的郑州为例,郑州公租房面向的群体为本市中等偏下人群,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而经济适用租房则针对的是郑州市常业主口且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人群。
3、表现形式不同。经济适用租房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由政府出资建好后,低租金给住房困难户,二是由政府发放租金补贴给住房困难户,由他们租赁社会住房居住。公租房一般是政府出资建房,低租金租给租户。在租赁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以综合造价为基准确定的价格购买。购买后不得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
4、交纳的租金不同。经济适用租房月租金标准约为0.8-1.2元/平方米。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维护费等因素确定,高于同类地段、同等质量住房租金的60%,并动态调整。
5、租赁期限。经济适用租房实行集收入困难和居住困难为一体的双困准入机制。而公租房只租不售,并且租赁总年限不高于5年。
所有的公共产品,都是用来增加多数人经济福利的。由于容易产生不用付费即可享受的“搭便车”现象,有盈利诉求的公司都不愿提供公共产品,所以必须由政府出面做这种事。对于部分准公共产品,也可以在政府协调下,让公司参与生产和经营,比如收费的高速公路,可由公司投资并由其经营一定年限。
作为准公共产品的那部分住宅,惠及的对象是无法通过市场解决居住问题的弱势群体,其重要特征之一是不可转化为私权,而只能作为公有或集体所有物品,动态地让居住困难群体享用。
经济适用租房正是这种准公共产品。所谓“动态”,是指某套住房的使用权不可永久地为某户家庭所占有。经济适用租房既属于准公共产品,又属于住房保障体系;而经济适用房虽然属于住房保障范畴,但由于其产权基本属于私有(虽然是有限产权),所以不属于准公共产品。
公租房能不可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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