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和二手房贷款年限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5〕2号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了更好地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大对缴存职工购房的支持力度,根据《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
沪公积金管委会〔2015〕2号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了更好地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大对缴存职工购房的支持力度,根据《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和二手房贷款年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最高贷款额度调整
1、购买首套住房。个人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调整至5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至10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在50万元基础上增加10万元保持不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在100万元基础上增加20万元保持不变。
2、购买改善性第二套普通商品房。参照购买首套住房政策。
3、购买改善性第二套非普通商品房。个人最高贷款额度由20万元调整至4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调整至8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在40万元基础上增加10万元保持不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在80万元基础上增加20万元保持不变。
二、关于二手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年限调整
低于5年(含)房龄的二手房的公积金抵押贷款,最长贷款年限仍为不高于30年。
6年至19年房龄的二手房的公积金抵押贷款,最长贷款年限由不高于15年调整为35年与房龄之差。
高于20年(含)以上房龄的二手房的公积金抵押贷款,最长贷款年限仍不得高于15年。
三、本通知自2015年4月15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沪公积金管〔2016〕18号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了进一步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严控贷款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加强差别化信贷管理,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审核
(一)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和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住房;无住房、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已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符合改善型认定条件的,均认定为申请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
(二)停止向符合下列情况的借款申请人发放贷款:
1、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
2、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
二、调整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政策
认定为首套住房的,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保持不变。
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为同期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家庭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80万元(个人最高额度调整为40万),有补充公积金的调整为100万元(个人调整为50万);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普通住房不得低于50%;非普通住房不得低于70%。
三、调整计算公积金贷款的还款能力比例和存储余额倍数。本市计算公积金贷款还款能力的每月还本额占月工资基数比例调整为不高于40%;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存储余额倍数调整为30倍,补充公积金的存储余额倍数调整为10倍。
四、严格首付资金真实性审核和信用审查。市公积金中心应要求各受托机构继续严格对首付资金真实性审核,进一步加强对借款人家庭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审查。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应从严审批贷款。尚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得办理除还贷以外的其他公积金提取业务。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29日起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11月28日
根据上海市统计局2018年3月8日发布的《2017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至2017年年末,本市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6.7平方米。
据此,本市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家庭,现持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调整为不高于36.7平方米。(购买家庭二套房的,现有住房人均面积超36.7平方米的,不可用公积金贷款。)以上政策整理自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站。
上海公积金贷款有哪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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