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质保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质保范围、质保期限、质保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质保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质保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质保
《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质保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质保范围、质保期限、质保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质保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质保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质保书约定质保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方法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低质保期限的,质保期不得低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方法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低质保期限。
1、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点:
这条规定的内容并不难理解,尤其是在装修中经常发生这个问题,比如说私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设计,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等,这些行为在装修中并不少见。
2、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点:
不可抗力也不难理解,像地震、水灾、大风等自然灾害,都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发生这类问题时,住房不在质保范围内。
1、房子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主体结构是指房子的首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有必要具有契合技能要求的强度、耐性和稳定性,以保证接受建筑物自身的各种载荷。如地基、承重墙等,这些部位呈现结构性炸裂、倾斜、崩塌等问题,应当视为主体结构存在问题。
2、严峻影响正常寓居运用的质量问题。这是指由于房子质量问题,严峻影响买受人享受房子的正常运用功能和用处的景象。如不可正常供水供电,隔音作用不合格等等。
3、其他一般质量问题。如房子渗水、地面上空鼓、墙皮掉落等。
住房质保期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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