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1、是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且最终取得乡级政府的批准;2、是宅基地使用权不可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另外,转让人户口应该已迁出本村或属于“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
1、是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且最终取得乡级政府的批准;
2、是宅基地使用权不可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另外,转让人户口应该已迁出本村或属于“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符合以上条件,该住房买卖可保万无一失。
3、是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是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1、河北:占用农用地每处不高于200平方米(0.30亩),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高于233平方米(0.35亩)。
2、山西:平原地区人均耕地在0.067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高于133平方米。人居耕地在0.067公顷以上,在平川地面上建住宅的,每户用地不得高于200平方米;在山区薄地面上建住宅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高于266平方米。
3、内蒙古:农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的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4、北京: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决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高于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高于0.3亩。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之后标准规定的,可以按每户最高不高于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高于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
5、天津:村民在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地区自建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没有条件的,且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高于一百六十七平方米;本村人均耕地面积在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高于二百平方米。
农村宅基地买卖有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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