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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业主权利的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1-19 07:19:20 来源:互联网 分类:房屋买卖知识

文章摘要: 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2、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

2、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3、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4、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属于业主权利的有哪些

面对不合理物业合理的维权方式都有哪些

1、民主维权:

《物业管理条例》中已经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自愿平等地进行磋商,进而解决管理纠纷。

业主之间的分歧和矛盾,应该通过业主之间的讨论,采用民主集中的办法,用民主决策来解决。为此,业主应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在住宅区里建立和健全有效的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的民主机制。这样,既能形成强大的业主共同意志,又能支持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2、商议维权:

如果涉及的是业主的公共利益,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与侵犯业主权益当事人(开发商、物管公司、个别大小业主、政府部门等)进行谈判,商议解决业主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商议维权的好处是直接,所化的时间精力成本较低,可以达到既解决问题又不伤和气的局面。

它的缺点是业主方面要做适当的妥协。商议维权要能成功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对相关法律、法理比较明白,处事比较开明,有尊重业主权益的意识。有些住宅区通过与开发商的谈判商议,收回了被侵占的架空层和电梯间。

有些花园通过通过谈判商议,解决了个别单位业主占据绿化地等公共场所私用或出租经营的问题。商议维权成功的前提,是具有不错的行政和司法依法办事的环境。如果行政和司法机关都不依法保护业主(群体)的合法权益,侵权当事人一般是不会通过商议放弃既得利益的。

3、行政投诉维权:

业主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想到的办法是向政府有关部门部门投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的规定,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纠纷时,业主可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这是业主维权的主要有效途径。

4、司法诉讼维权

当商议谈判和行政投诉维权都不可解决问题时,或当事人对行政执法裁定不服时,司法诉讼就是“业主维权”的最后途径,业主可以将纠纷诉至法院或直接向当地人们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以解决纠纷。

5、更换物业公司:

《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广大业主有权选聘、解聘物业服务公司。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公司由业主共同决定,但是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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