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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住房居住权有什么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12 01:28:18 来源:互联网 分类:房屋买卖知识

文章摘要: 民法典对住房居住权有以下规定:1、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2、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

民法典对住房居住权有以下规定:

1、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3、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4、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民法典对住房居住权有什么规定

有居住权的房子能出售吗

设立了居住权的住房进行买卖的,出售人要向买受人说明设立了居住权,如果没有说明,造成买受人购买住房后无法居住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 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可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可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怎么写住房买卖协议:

1、当事人:住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为住房出卖人和住房买受人。

2、住房的基本情况:包括住房所在的建筑物的坐落、住房的楼层、朝向、住房质量等等。

3、价格条款。:应有细项约束发展商不得随意加价,不应包括其他各种不合理费用。

4、住房交付:交付的时间、条件(前提)、迟延交付的责任。

5、所有权证的取得:包括取得时间、违约责任、办证费用的负担。

6、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情况的约定。

7、违约责任:包括出卖人逾期交付住房应负的责任,或不可或不履行交付住房应负的责任;买受人逾期付款应负的责任,以及毁约不买应负的责任等。

8、争议的解决: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在纠纷发生时挑选纠纷解决的方法,即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民法典对住房居住权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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