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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4-24 09:30:26 来源:互联网 分类:房屋买卖知识

文章摘要: 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住房、无主住房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住房所有的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住房的所有权。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住房;(2)依法没收住房;(3)收归国有的无主住房;(4)合法添附的住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住房、无主住房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住房所有的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住房的所有权。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依法建造住房;

(2)依法没收住房;

(3)收归国有的无主住房;

(4)合法添附的住房(如翻建、加层)。

住房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住房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住房所有人转移之住房所有权,是以原住房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

因法律行为而继受取得住房所有权是取得住房所有权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

(1)住房买卖(包括拍卖);

(2)住房赠与;

(3)住房相互交换。住房所有权自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发生效务,即进行所有权登记后便取得住房所有权。

住房所有权特色

1、住房所有权的客体是具有一定结构、可供利用的住房,而不是单指组成住房的材料。未形成住房或已拆毁的住房的材料,不可成其为住房所有权的客体。

2、住房所有权与其所依附的土地的使用权的分离。住房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土地的使用权也随之发生变更,反之亦然。

3、国家所有的住房广泛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国家享有所有权、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享有使用权。

4、住房所有权可以转让,但受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制约。由于住房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因而,凡不可转让使用权的土地面上的住房,其所有权不可转让;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会造成土地面上住房的转让的无效。

5、住房所有权的设立与移转,需办理住房所有权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不办理住房所有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不发生确定住房所有权或移转住房所有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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