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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忽视优先购买权 小心房子砸手里!

发布时间:2023-03-30 15:02:18 来源:互联网 分类:房屋买卖知识

文章摘要: 卖房可不是你想卖给谁就卖给谁,卖房之前你得先了解优先购买权的类型,否则合同无效,房子很有可能砸手里。那么,究竟优先购买权有哪些种类呢?住房优先购买权的种类,在法律理论和实践中,普遍的有四种:1.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承租人的权

卖房可不是你想卖给谁就卖给谁,卖房之前你得先了解优先购买权的类型,否则合同无效,房子很有可能砸手里。那么,究竟优先购买权有哪些种类呢?

住房优先购买权的种类,在法律理论和实践中,普遍的有四种:

1.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承租人的权利。住房所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必须将出租的住房卖给承租人。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承租人表示愿意购买该承租屋,出租人与第三人成立的买卖合同无效。相关条例规定:“住房所有人出卖出租住房,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2.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条例规定:“住房所有权人出卖共有住房,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3.出售公有旧房原业主有优先权

1988年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鼓励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的意见》中规定:“出售旧房时,原业主有优先权。”因此,此优先权是针对公有旧房的原业主而言。

4.原产权单位的优先购买权

1991年11月23日公布的国务院住房制度政策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改革的意见》中规定:“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实行标准价。购房后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可以继承,可以在购房五年以后进入市场出卖或出租,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

所谓“优先”主要是指时间上的优先,这种优先在时间上一般规定为3个月。在条件等同时,只有享有优先权的承租人、共有人放弃购买之后,住房所有权人才可以将住房出卖给他人。

在住房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如果二者都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行为应属无效。如果住房所有人以明赠暗卖的办法规避法律,变相侵犯他人优先购买权的,如果权利人主张优先购买权,那么应确认这种“赠与”的行为属无效的民事行为。

若住房所有人以其它方式侵犯他人的优先购买权,将住房出卖给第三人,而原共有人或承租人起诉要求优先购买,人民法院应确认住房所有人与第三人的住房买卖关系无效。

以上是四种优先购买权的情况,想要卖房的售房者看清之后才能稳妥卖房。

卖房忽视优先购买权 小心房子砸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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