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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论证审批与管理

发布时间:2024-04-20 17:28:13 来源:互联网 分类:电气知识

文章摘要: 一、关于排污口论证批准下水道(1)排污口论证批准标准。各级生态环境部或负责入河排污口审批工作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条例》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条例》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

一、关于排污口论证批准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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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口论证批准标准。各级生态环境部或负责入河排污口审批工作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条例》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条例》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等有关规定,积极对接水 利部或河道管理机构。要做好进出口排污口设置申请的受理和批准工作,积极为进出口排污口申请机构服务,及时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2)排污口论证批准权限。除流域水环境管理机构批准的排污口外,全省入河排污口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相同水平的批准。入河下水道批准权限下放至市、县(市、区),市、县(市、区)入河下水道批准部门批准。在审批过程当中,应同时征求东供水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如果可能影响导航和渔业,还应征求同级交通和渔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国家级、省级水功能区原则上不再设置下水道,特殊情况下需要设置下水道的,应征求省生态环境厅的意见。

(3)批准过程。入河排污口批准参照0103010规定执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报单位在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按照《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见格式附件一)、《建设事业依据文件》和0103010提交排污口审批部门。入河排污口审批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入河排污口由同一部门批准,可以将排污口论证设置要求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起批准,其中对排污口论证要有明确的批准意见。

二、关于排污口论证下水道管理

进入江河下水道梳理。本通知印发前,已获水 利部批准设立入河排污口、环境审查或污水许可的各县级生态环境部应在2020年3月20日之前填写《入河排污口记录表》(附件二),并以PDF格式文件提交市生态环境局审计摘要。各市生态环境局应于2020年3月底前将入河排污口文件表和汇总表(附件3)一起报告省生态环境厅备案。自本通知书发布之日起,尚未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批准、汇评批准或污水许可证的,应当按照新入河排污口批准。正在处理中,可以参照本通知书进行调整。

下水道的命名和编码。入河下水道使用州政府代码规则统一重新编码。具体地说,是具有入河下水道的水域级别下水道类型下湖代码编号(见附件4)水带状代码编号(见附件5)行政区域代码(6位)下水道编号(4位)。其中,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平分为四级,国家级(G)、省级(P)、市级(S)、县级(X)。排污口类型分为三类:公司(E)、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D)和其他(M)。国家级和省级水功能区、入河下水道代码由市级、县级生态环境部、上省生态环境厅确定。市级和县级水功能区河湖编码号码由市、县(市、区)参照省级编码规则自行确定,由市生态环境局汇总上报省生态环境厅。例如,PD02473701810002表示,位于济南市章丘区省级水功能区河流水河流域的污水控制区,污水处理设施为下水道,下水道编号为0002。取消河流下水道。在江河排污口登记的公司事业单位因搬迁等原因造成排污口报废或拆除的,县级生态环境部将排污口拆除前、拆除后的照片等相关证明资料分阶段上报市级、省级生态环境部,撤销文件,不再纳入监管范围。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排污口,恢复原状。

排污口论证审批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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