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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是怎么操作的

发布时间:2024-01-30 05:31:25 来源:互联网 分类:房产常见问题

文章摘要: 一房多卖是住房所有人就同一住房先后与不同的买受人签订住房买卖合同,而几份买卖合同均合法有效。一房多卖在多份合同均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程度确定各买受人可请求履行合同的顺序,原则上,已经办理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可以优先取得住

一房多卖是住房所有人就同一住房先后与不同的买受人签订住房买卖合同,而几份买卖合同均合法有效。一房多卖在多份合同均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程度确定各买受人可请求履行合同的顺序,原则上,已经办理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可以优先取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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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一房多卖的处理原则:

1、优先办理住房所有权转让登记;

2、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实际合法占有住房优先;

3、未办理住房所有权转让登记,未合法占有住房的,应当综合考虑各买受人的付款金额和顺序,是否办理网上签约,合同成立顺序等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

根据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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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而在该情形下,两个住房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住房所有权。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住房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该住房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

前买受人享有的是住房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已占有买卖标的物,因该住房所有权已经经过登记移转于后买受人,故其对该住房的占有失去法律上的基础,构成无权占有,应负返还住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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